项目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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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名称 | 滨海大道改扩建工程(滨海新区段)原有路灯、红绿灯及配套建安设施、附属设施公开挂牌转让(第二次) | ||
转让底价 | 9.380900万元 | 项目编号 | NB2024DF100750 |
保证金 | 20000 | 支付方式 | 银行转账 |
挂牌时间 | 2024-07-24 至 2024-07-30 | 企业性质 | 国资 |
监测编号 | GR2024fh000004-2 | 资产概述 | 路灯36个,红绿灯(含杆)44个,监控16个,控制箱5个,电箱3个。 |
项目详细信息 | |||
名称 | 滨海大道改扩建工程(滨海新区段)原有路灯、红绿灯及配套建安设 | 计量单位 | |
规格型号 | 数量 | ||
其他情况说明 | |||
交易条件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4-07-24 | 挂牌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延牌规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转让方应当在挂牌转让公告承诺范围内予以配合并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转让资产相关文件查看及转让资产的现场查勘。意向受让方一经报名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协议条款的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买受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转让方提供的转让协议及其附件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二、本项目标的为宁波市奉化区滨海大道改扩建工程(滨海新区段)原有路灯、红绿灯及配套建安设施、附属设施公开挂牌转让项目。意向受让方自行实地踏勘,标的看样时间:2024年07月24日至2024年07月26日,标的踏勘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方式:15258122502。 三、转让方式:在公告期间,若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报名及竞价请登陆宁波市奉化区产权服务中心网址http://fhcq.nbcqjy.org/,若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按不低于挂牌价转让。 四、网络竞价时间;2024年07月31日10时 五、手续办理及交易服务费收取: (1)转让方与受让方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服务费(根据甬价费〔2017〕46号文件,相关标准为:500万元(含)以下的,按2%收取,各按实际成交价的支付交易服务费,产权服务中心开具电子发票)。交易服务费账户:户名:宁波市奉化区产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账号:64010122001294542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 (2)意向受让方在结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竞拍当日不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凭相关证件(企业单位带相关资料及公章,自然人带身份证)到宁波市奉化区产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宁波市奉化区大成东路277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286会议室)签订成交确认书和挂牌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汇入产权服务中心指定的结算账户。买受人的交易保证金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转为部分成交款,产权服务中心只开具标的成交款的收款收据。其它意向受让人的交易保证金在公示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 六、其它披露内容: (1)交易保证金交纳:交易保证金应由意向受让方银行账户直接转账或汇款,本次转让的全部资金价款均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代付、垫资。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 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面了解,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 (2)本次交易设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成交价5%。 (3)产权的交割:买受方付清成交款、交割单会签完成后交割,并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标的物的拆移、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离场工作。每逾期1日,买受人需向转让单位支付成交价的1%违约金,违约金直接在履约保证金内扣除;逾期提取装运标的而产生的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按照本披露内容约定完成付款、标的搬运后,转让单位确认无异常后,买受方可办理履约保证金退回手续(不计息)。 (4)买受方须自行负担拆除、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费用。标的搬运装卸、运输过程中,由买受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等事故由买受方负责。买受方在交割期间应遵守标的资产存放地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如有发生违反存放地企业规章制度且造成损失的,转让方有权追究买受方的赔偿责任,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5)转让的起拍价、成交价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等由转让单位承担。 (6)转让方和宁波市奉化区产权服务中心不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不提供标的物的技术资料和售后服务,也不保证标的物可以重新使用及标的物的完整性。买受方不得以标的资产存在瑕疵、实际清点数量与披露的预估数量存在偏差、遗漏等任何理由向转让方主张任何权利。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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